司法委員會甫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:「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,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,供其自由處分。」也就是所謂的「自由處分金條款」。這項條款的由來是因為目前法定的夫妻財產制是採「聯合財產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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